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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“二奶”让嫖娼卖淫罚则跌了个狗吃屎

2015/9/10 1:57:00  人气 39748    娱乐灌水  
职业“二奶”让嫖娼卖淫罚则跌了个狗吃屎

  文/谢浮名

  近年来,深圳悄然出现了职业“二奶”一族。与初级阶段的“二奶”不同的是,她们对同居对象不抱有婚姻的幻想,不稀罕做“大婆”,为了赚取更多的金钱,随时做好“跳槽”准备,谁出的价钱高就跟谁过。于是就隐名埋姓,背着父母,甚至背着老公、孩子,活在“大奶”的阴影之下。(9月20日羊城晚报)

  如果按照公安部对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30条的两个有关批复的说法,“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”推断,毫无疑问,这些“随时做好‘跳槽’准备”、“谁出的价钱高就跟谁”的职业二奶,恰好符合“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”的条件,犯的正是卖淫罪。这样,问题也就来了,职业二奶究竟是不是妓女?包养他们的是不是嫖客?据报道,95%的贪官有情妇,情妇看中的是贪官手中能换来金钱、利益的权力;大款包养“小蜜”的行为则几乎公开化,有目共睹。这种权色交易、财色交易算不算卖淫嫖娼?

  有人说,卖淫嫖娼是不特定的男女之间的性关系,贪官和情妇大款和小蜜,通常能维持比较长时间的性关系,属于“特定”的性关系对象,构成不了卖淫嫖娼罪的要件,如此看来,有些风月场中的嫖客,也有固定的性交易对象,比如明朝小说《杜十娘怒沉百宝箱》里的主人公李甲和杜十娘,这种关系就维持了一年多时间,难道他们的行为就不叫卖淫嫖娼吗?

  由此可以看出,因为定义含混不清,职业二奶如同一根绊马索,让卖淫嫖娼罪跌了个狗吃屎。如果继续在构成要件模糊混沌的状况下严禁卖淫嫖娼,恐怕法律介入私人伦理生活的执法情景为时不远。

  “二奶”职业化,只能看做私德有亏,不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,打造严格的道德环境确实必要,但不能把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混为一谈。

  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。外国的经验值得借鉴。很多国家,法律禁止的只是未经许可的私娼活动,惩罚对象仅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,即皮条客、鸨母以及卖淫团伙组织者,并不包括娼妓本人以及嫖客。但在中国,娼妓、嫖客以及卖淫业主的行为性质未加区别,一同归入刑事处罚的范围,甚至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严惩娼妓和嫖客、反而从轻发落危害性更大的组织招嫖营利者的偏向。

  现阶段的我国,卖淫嫖娼仍旧被社会规范视所唾弃,大多数人也不愿意留恋风月,但对性问题却逐渐宽容起来。承认娼妓的合法性,以减少性犯罪、解决性比例失调、单身者(特别是民工)的生理欲求等问题似乎都有讨论的必要。

  法律侵入本应由伦理调整的日常生活,不仅导致国家权力膨胀,也会阻碍公民培育道德共识机制。著名法学专家季卫东说得好:在国家权力介入日常性伦理生活之际,应确保其不破坏社会自治的空间和公民的主体性,在“公法”的框架中给“私德”以恰当定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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